中外买方信贷合同 借款方: 贷款方: 法定代表人: 法定代表人: 地址: 地址: 电话: 电话: 第一条 定义 1、“贷款”: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。 2、“提款”: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,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 提款电报,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。 3、“承担期”:自本合同签字日起,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 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。 4、“计息期”: (1)自第一次提款日起,即自贷款帐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 起,每6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息期; 1 (2)第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; (3)如该期末月无同日,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; (4)如同日不是营业日,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; (5)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,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。 5、“付息日”: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,按实有天 数支付该期利息。 6、“还款日”:自承担期终止日起,3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 开始的,连续 个付息日,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。 7、“美元”US$:可以自由划拔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 法偿货币。 8、“营业日”:北京、伦敦、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,同时又是 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。 9、“年基数”: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。 10、“月”:日历月。 2 11、“日”:日历日。 12 、 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“LIBOR”:当付 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, 时间上午11时,由指 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州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6个月美 元贷款利率,经由中国银行 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和借款人。 第二条 贸易合同 借款人在此确认:已于 订下列合同。合同号码: 年 月 金额: 日在 与卖方签 (美元) 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,占合同总金额的 (美元) 商品名称: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: 交货条件: 3 %,即 第三条 贷款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,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 美元贷款,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 万 %给卖方。 第四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: 1、提款人组织规章,最近财政年度的、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 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。 2、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、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 件。 3、担保人出具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 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。 4、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,承认该当局了解借 款人在本合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,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 同项下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(可视贷款方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 4 定需否)。 5、借款人提供的已按贸易合同规定,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 银行证明文件。 第五条 提取贷款 1、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,收到卖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,按第 二条贸易合同第 条规定的汇票、发票、全套装运单据后,在不 超过30天的期限内,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向贷款人提取 贷款支付给卖方。 2、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,即凭以借记贷款帐户,付款给 卖方并取得收据,正副本一式二份。 3、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 年 月 日止。 第六条 贷款帐户 1、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帐户,用以记载全部 提款人本金、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 5 2、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帐户后,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 知书,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。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按第 二款和第三款填列。 3、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按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,贷记贷 款帐户。 4、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,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 录。 第七条 付息和还本 1、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,不受贸易合同项 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影响。 2、借款人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,于每期付息日中国银行伦敦分 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6个月LIBOR加年率 %向贷款人支 付本期利息。 3、借款人如迟付利息,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LIBOR加年率1 6 %计算迟付利息。 4、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 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 年内,按贷款帐户借方 个等分,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 分期金额。 5、各次还本付息,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,不迟于 纽约时间上午11时,通过纽约“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 PS付给中国银行 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为 号帐户,并 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。 6、本合同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。 第八条 自愿提前偿还 1、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 部本金和应付利息,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30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 知贷款人。 2、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 7 万美元的倍数,且不少于 万美 元。 3、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倒数次数的分期 金额。 4、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,即不可撤销,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 行提取。 第九条 费用 1、承担费:自本合同签字日的90天后开始,到承担期结束日为 止,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,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 实际天数支付年率 %的承担费。 2、管理费: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 理费,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 %的管 天内支付。 3、信贷保险费: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 %于本合同签订日 天内,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。 4、其他费用:倘若发生如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 8 件,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 费用及损失。 第十条 立即还款 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,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 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 应立即清偿。 1、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,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、 利息和其他费用。 2、任何在本合同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 的,或者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责任时,或者这些意外 是能够补救的,而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 地作出补救。 3、担保要人提供的保函(或其他担保手段),由于任何原因被取 消、停止、不予执行,或者更改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。 9 4、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,由于任何原因取 消、停止、不予执行,或者更改以后产生相反的效果。 5、由于任何原因,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,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 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,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,证明借款人不能 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时。 第十一条 情况变更及本合同之修改和补充 1、由于本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、规定、官方指 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,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 款无法继续执行时,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,对本合同有关条 款进行修改或补充,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,使本合同 能继续执行至完毕。 2、如果在30天内,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则贷款人有 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。借款 人须于宣布之日起 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。由此而 10 引起的贷款人的任何损失,均应由借款人负担。 3、本合同修改和补充,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 效。 第十二条 仲裁 1、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,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。 2、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 天内协商解决,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。 3、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:一方由借款人指定;一方由贷款人指 定; 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。 4、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,由 仲 裁主席指定。 5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不能上 诉或反对。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 11 第十三条 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为 之: 1、专差送达; 2、经电传及(或)电报; 3、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; 合同生效。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,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 息时终止。 4、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(1)本合同以英文书写。 (2)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有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 贷 款 人: 借 款 人: 年 月 日 12 年 月 日 书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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